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英文译名“CROSS-STRAITS MEDICINE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M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医药卫生行业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的研究机构、相关社团、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增进海峡两岸人民健康福祉为根本出发点,团结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和社会团体,推动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弘扬祖国传统医药学,促进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工作者互相访问、考察、联谊等活动;促进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
(二)组织学术研讨会、讲座、讲学等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与弘扬中华传统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和推动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优秀人才的培养与发展工作,举办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人员的培训活动和兴办促进医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
(五)组织协会领导